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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宜宾一男子抓获小偷后没有报警,私设“法庭”审小偷,触犯法律遭查处

  • 细雨朦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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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8/6/14 10:19:35
  • 来自:四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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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长宁县双河镇犁头村一男子抓获小偷后没有报警,而是自己当上“判官”,私设“公堂”对小偷进行“处罚”。此行为已触犯了法律,本是受害人的他却成了违法人员,并受到了法律的查处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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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来源网络



长宁县公安局双河镇派出所查处了一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,行政拘留一人。该案由一起盗窃案引起。事情是这样的,双河镇派出所接到吴某报警,其于4月18日凌晨因偷竹笋被杨某等人用绳子捆绑并殴打。




盗窃者反而报警,究竟是怎么一回事?警方查证:4月18日凌晨,吴某伙同邻村张某一起到双河镇犁头村杨某的山地里去偷竹笋,两人刚盗挖竹笋约40斤时,就被杨某等人发现并追赶。慌乱中,张某趁乱逃走,吴某在逃跑一段路后被群众挡获。




杨某抓住吴某后,不是第一时间将盗窃嫌疑人送往公安机关,而是自己当起了“判官”。杨某将吴某带到家门前,伙同他人用绳索将吴某双手捆绑限制其人身自由。吴某在被捆绑后如实讲述了伙同张某盗窃竹笋的事实。随后,杨某等几人又将张某找来对质。几番“审讯”下来,两人均承认了偷笋的行为。见此情形,杨某等几人商量决定对吴某实施“罚款”1000元补偿竹林损失,事后才放走吴某、张某。




派出所民警在充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,还原了案件事实,综合考虑每个人的情节,依法对双方人员呈报处罚。目前,违法人员吴某、张某因盗窃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,杨某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处罚。




警方提醒,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,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。”因此,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。公民在发现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时,在已经挡获嫌疑人后,应当及时扭送嫌疑人至公安机关,或者拨打110报警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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